| 衡阳县优化投资环境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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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06 16:12 文章来源:县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和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执行。
第三条 项目的供地面积按投资强度和税收规模论证供给。
第四条 西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对所有符合产业规划的项目提供“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开发区可以与投资客商合作建设标准厂房,共同搞好绿化等配套设施建设,供项目使用。
第五条 项目落户区建设的厂房,可供落户项目租赁,第一年租金缓收,第二年租金减半收取,第三年按标准租金收取;对纳税额超过合同约定额度的项目,如投资客商有要求,也可从第二年开始。将已租赁厂房转让给投资客商;对投资3000万元、年纳税额24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前三年缓收厂房租金,如投资客商有要求,可优惠转让厂房的产权。
第六条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未达到相应投资规模和年纳税额度的企业,项目落户区可按厂房实际租赁价与标准租赁价的差额补收租金或者依照合同约定改租;对优惠取得厂房产权、前三年纳税额没有达到合同约定额度的企业,对已享受的所有优惠待遇予以补足。对三年内年纳税额超过合同约定额度的,其超额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全部返回给企业。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政府应主动为项目的引进和落户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达到相关行业标准,协助建设创新型企业、绿色企业,申报著名商标等;对成功申报创新型企业、绿色企业和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县财政按照县政府文件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到衡阳县新办企业的,由引荐人或相关责任人陪同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落户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各相关职能部门从收到必需资料和必要经费之日起,三日内各自办完项目审批手续。必须听证的,按听证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衡阳县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到县商务局建档备案后,项目投产前县级可支配的收费,生产设施实行零费用(工本费和矿产资源税费除外),生活、办公等配套设施减半收取,有偿服务性收费按不高于最低标准的30%收取。
第十条 对落户企业进行各类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活动,必须事先到县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才能进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接受企业吃请,不准索拿卡要;落户企业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原则上只纠错不罚款;确需执收执罚的,一律按下限执行,并将所有收费、罚款全额上缴财政;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坚决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投资企业的经济、民事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强行划拨、冻结、转移投资者及其企业的资金和财产。
第十二条 对当年新增税收特别大的企业和法人代表,推荐为上级政府表彰对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人民政府在此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蒸政发[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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