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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07-07-26 16:20  文章来源:局办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衡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县投资兴业,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为我县引进县外资金、项目等的直接引资者,不论单位或个人,均属于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类别:对引资者设立“首期资金到位奖”和“项目投资纳税奖”。
(一)首期资金到位奖
引进一般工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独立注册企业(招拍挂项目除外),项目建成投产时,投资额经有关部门核实,按核实到位投资额(不含流动资金,下同)的5‰给予奖励;引进3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投资企业,在项目建成营运时,按核实到位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及战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核实到位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
(二)项目投资纳税奖
引资新办企业投产后,按当年实缴税收的县级收入留成部分的10%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引资进行企业改制或技改扩能投产后,按当年实缴税金新增县级收入留成部分的10%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三)引资者为从事招商引资的工作人员,奖金按单位50%、个人50%分配,其他引资者可获全部奖金。引资者获得奖金后,自行承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奖励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引资初期,引资者须持反映投资者的真实身份、投资意向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及引资者身份证明到县商务局备案。
(二)引资项目投产后,引资者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新办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引资者证明,到县商务局填写《衡阳县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
(三)县商务局现场核实后,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集中审核,在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凡申报奖励的引资者,必须如实申报。申报后,经审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不予认定,并通报批评;资金发放后被检举揭发并被确定为弄虚作假行为者,除追回核发的资金、取消其荣誉外,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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