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加强县城一中、三中、职业中专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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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6 15:29 文章来源:局办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关于加强县城一中、三中、职业中专
生猪屠宰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07年12月15日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贯彻落实国务院2007第503号令《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2007]23号文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原则,确保学校肉品质量安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达到学校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场的工作目标。
二、实施办法
分步实施,逐步过渡,规范管理。第一步:在学校与校内养猪场签订的合同期内,在一中、三中、职业中专设立临时屠宰点。由城东、城西屠宰场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员对三所学校的生猪进行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第二步:当合同期满,三所学校必须按定点屠宰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确保所使用的肉品100%来自定点屠宰场。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管理,学校养殖生猪由屠宰场按市场价进行收购,所需肉品由屠宰场按物价局核定的批发价进行配送。
三、具体要求
1、在三所学校设立临时屠宰点,校方需设立生猪存栏间、待宰间、屠宰间和急宰间,达到卫生法规定要求,有必要的屠宰设施和消毒设施等。
2、生猪屠宰需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①生猪宰前需进行宰前检疫,生猪具有耳标标识,同时做好宰前检验,如发现病猪或感染疫情生猪立即送急宰间处理,严禁将健康猪、病猪混宰。
②生猪临宰前必须在待宰间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应充分喂水。
③待宰猪临宰前应淋浴冲洗干净。
④生猪屠宰需做到“三不落地,四不带”即肉尸、头蹄、内脏不落地,不带血、不带头、不带污,不带病菌。
⑤宰后肉品需进行检疫和检验,并加盖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方可使用。
⑥校内肉品只限于校内消化,不得向校外出售,学校也不得购进非定点屠宰场肉品。
⑦生猪屠宰时不得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不得屠宰母、公猪和带病生猪。
3、收费:每屠宰一头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工资25元,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工资25元,另外,按照衡阳市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税局衡价消字[2003]012号文件规定,每头生猪收取工商管理费5元,检疫费6元,稽查管理费3元。屠宰技术人员屠宰生猪时,按常规,生猪小肠相送,生猪头、脚可按市场价格由屠工收购,屠工只负责屠宰生猪,把生猪一劈两开,其屠宰生猪前烧开水和宰后卫生等由校方负责。
4、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需对校方建立猪肉使用台帐,详细记录每天生猪存栏、宰杀、检疫、检验等情况,以备查验。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或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当校方肉品不能满足学校需求时,学校所需肉品由屠场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批发价格进行配送。
6、屠宰办和屠宰稽查队需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力度,对学校从校外购进肉品、向校外销售肉品或购进、销售不合格肉品等行为按定点屠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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